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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2 23:20:14

原标题:射钉枪是否属枪支、持有就要判刑?律师:应规范管理严控滥用

湖北十堰的龚先生因装修养殖场购买两把射钉枪,从而被法院认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4月24日,澎湃新闻(www.thapaper.cn)对该起案件进行报道引发公众对射钉枪的关注。

实际上,近年来因射钉枪引发的刑案并不鲜见。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显示,从2010年开始,全国多地均有人因射钉枪获刑,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甚至有人因它丧命。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射钉枪”为关键词搜到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共有8000多份,其中多数涉及非法持有枪支罪。澎湃新闻分析前50份判决书,其中有39起案件被告人因“射钉枪”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或非法制造枪支罪获刑。

作为装修常用的工具,射钉枪是否能认定为枪支?如果区分是用于装修还是非法持有?是否持有就要判刑?多名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国家层面尚没有专门针对射钉枪的法律规范出台,但射钉枪本身作为装修工具,却具备足够的杀伤力和危害性,有关部门应该从源头上对生产厂家加以严控,比针对购买射钉枪的个人进行打击更有意义。

  男子犁地时捡到射钉枪带回,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湖北省十堰市房县的龚先生在2016年8月因开办养殖场装修需要,在网购平台上先后购买了两把射钉枪,其中一把被认定为枪支,此后,龚先生在一审判决中,被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零一个月。

龚先生无法接受这一判决,他认为自己并没有非法持枪的主观故意,只是将射钉枪作为装修工具进行购买,遂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

实际上,龚先生所遭遇的因射钉枪引发的刑案近年来并不鲜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在2017年6月13日曾公布一起案件,云南文山男子高某捡到一把射钉枪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

判决书显示,2016年6月4日,文山市公安局在调查高某涉嫌的另一起案件时,在高某的家中查获了一把改装的射钉枪,经过核实,这把射钉枪是高某于两个月前在瓦窑地里犁地时捡到的,此后高某将射钉枪带回家,并一直持有。

后经文山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警方在高某家中查获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具有致伤力。

文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并据此于2017年5月22日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父亲去世留下改制射钉枪,儿子代为保管因此获刑

类似的案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中还有很多,与龚先生被判处管制、高某被判处缓刑相比,还有人因持有射钉枪被判处实刑,云南红河男子王某就曾因父生前留下的一把射钉枪获刑一年。

据该案判决书显示,2016年3月15日15时左右,民警在个旧市鸡街镇鸡街村委会三家寨巡逻时,抓获非法持有枪支的王某。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个旧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及其辩护人称,涉案的射钉枪是王某的父亲在世时遗留下的,王某只是代为保管,并不具有非法持有的故意。

王某上诉后,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故意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王某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在原判基础上,依法对王某再予从轻处罚。

2017年2月10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男子持改制射钉枪寻仇,担心坐牢射杀执法队员

射钉枪作为一种具备致伤力的装修工具,既能用于装潢,同时也可以成为“杀器”。

据公开资料介绍,射钉枪又称射钉器,由于外形和原理都与手枪相似,故常称为射钉枪。它是利用空包弹、燃气或压缩空气作为动力,将射钉打入建筑体的紧固工具。射钉枪用于装修,操作快速,能大大减轻工人劳动强度,降低施工成本,然而,其危险性也不言而喻。由于射钉器是通过击打射钉弹使火药燃烧作为动力的工具,因而人们很自然地将它和枪联系起来。实际上,射钉枪也极易被改装成枪支,进而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有关刑案中,改装射钉枪用于违法犯罪的案件多不胜数,用射钉枪杀人的命案也不止一两起。

比如,云南昆明男子马某曾持射钉枪,将一名执法队员射杀,他也因此被判处死刑。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马某于2016年8月期间,在五金店购买了两把射钉枪、射钉弹及铁砂。随后,马某将两把射钉枪改装为枪支,其中一把被他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判决书称,马某曾因琐事多次找倘甸镇计施宽村委会主任刘某处理未果,遂怀恨在心,意图杀害刘某。2017年9月1日13时许,马某持改装射钉枪到村委会寻找刘某,却意外遇见了两名身穿制服的倘甸综合执法大队队员。马某以为二人是来抓他的,担心坐牢,遂用射钉枪将其中一名执法队员杨某射杀。

经鉴定,杨某系被他人枪击左胸部致左肺破裂、左肺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死亡。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经预谋后持枪射杀他人,致杨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此外,马某曾将自己改制的一把射钉枪出售给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昆明中院据此数罪并罚,于2018年9月21日判处马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持有射钉枪是否定罪不能一概而论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射钉枪”为关键词搜到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共有8000多份,其中多数涉及非法持有枪支罪。澎湃新闻分析前50份判决书,其中有39起案件被告人因“射钉枪”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或非法制造枪支罪获刑。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志伟表示,近年来由射钉枪引发的刑案比较常见,这源自于我国的枪支认定标准、民众的法律意识等多方面因素,但持有射钉枪是否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业界一直备受争议。

“射钉枪是否属于枪支,不能简单以其外观及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刘志伟说,射钉枪的功能及作用在产品本身的介绍中是用于装潢,并不是杀人或伤人,这也是射钉枪在市面上比较常见的原因,“但刑事案件中还要考虑行为、危害后果以及主观意图,不能简单在射钉枪与枪支之间画等号,除非有人以射钉枪为工具故意实施暴力犯罪。”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表示,故意改装射钉枪实施暴力犯罪与单纯购买并持有射钉枪两类案件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意图及犯罪目的,“我国枪支认定标准的门槛很低,具备伤害力的射钉枪大部分都超出了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但持有射钉枪是不是就一定等同于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涉案者持有射钉枪的主观意图及持有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能一概而论。”

建议:暂无专门法规管制射钉枪,应从源头严控

赵良善说,尽管射钉枪本身在市面上作为装修工具来销售和使用,但其杀伤力不容小觑,利用和改装射钉枪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例在近些年也并不鲜见,立法部门对于这种可能与生活息息相关,却能够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的器械应予以明确界定和严格管制。

“目前,在国家层面并没有专门针对射钉枪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仅针对枪支和仿真枪。”赵良善说,尽管射钉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类到仿真枪里面,但这并没有改变射钉枪在市面上被广泛使用的现状,二者仍存在一些本质区别。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对近年来射钉枪的管理也引起部分地方政府的重视。福建省在2017年7月8日曾发布和实施了《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从十四个方面对射钉枪及射钉弹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和监督管理作出严格规定,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电商平台、使用单位等多个主体,并提出了实名登记的管理制度,希望以此达到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刘志伟说,射钉枪作为装修工具实际上有条件对人体造成伤害,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加以改装利用,则具有足够的危害性,“因此,我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射钉枪生产厂家进行严控,从源头上避免对射钉枪的‘滥用’,同时形成制度化管理和应用体系,这远比对购买射钉枪的个人进行打击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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