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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大埔浸信會澳門堂_政府公報

大埔浸信會澳門堂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8 期 第二組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http://bo.io.gov.mo/bo/ii/2010/08/anotariais_cn.asp#95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No dia doze do mês de Fevereiro do ano de dois mil e dez, nesta cidade de Macau, perante mim, licenciado Hugo Alexandre Ruas Abrantes Ribeiro Couto, notário privado, com Cartório na Avenida Doutor Mário Soares, número vinte e cinco, Edifício Montepio, 1.º andar, Compartimento treze, compareceram como outorgantes:

Primeiro: Tam, Yat Yuk 譚日旭

Segundo: Tsang, Ka Shek 曾家石

Terceiro: Lo, Veng Cheong ,永祥

Verifiquei a identidade dos outorgantes por exibição dos referidos documentos de identificação.

E declararam:

Que constituem entre si uma associação que se passará a reger pelos estatutos seguintes:

 

第一章 名稱、存續期、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

一、本會訂名葡文為“Igreja Baptista Tai Po — Capela de Macau”,中文為大埔浸信會澳門堂及英文為“Tai Po Baptist Church Macau Chapel”,英文簡寫為“TPBCMC”

二、本會為一個具宗教、教會、教育及慈善特質之實體,非牟利目的,具無限存續期。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7號澳門培正中學,在適當時得按照理事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

一、本會的宗旨是向全社會弘揚耶穌基督的福音和信仰,並向社區提供服務,尤其包括慈善、社會及教育服務,募集資金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事宜。

二、為貫徹前項所述之宗旨,本會得開辦各類型的社會服務,例如:收容所、食堂、語言中心、文化交流會社、補習班及多媒體中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一、凡承認接受主耶穌基督為個人救主,按照福音規範其行為,並認同本會宗旨者,皆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入會須經理事會決議批准。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可選舉及被選舉以擔任本會機關之職務;

(二)可參加會員大會的討論及投票;

(三)可參與及獲通知本會之各項活動;

(四)可享受本會之各項服務;及

(五)可享有法律向其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履行及保證履行本會機關作出的各項決議;

(二)參加及推廣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若獲選擔任本會機關之職務,於在職期間執行有關職能;

(四)一如既往按照本會的共同利益行事;

(五)通知理事會任何私人或職業住所的變動;及

(六)任何其他法律向其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失去其會員資格,當:

(一)透過寄往理事會主席的信件,以書面作出申請。理事會收悉信件後,將立即生效失去會員資格;

(二)不履行法定及會章規定的義務,或作出不遵守本會機關決議之行為。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一節

第八條——本會的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以全權行使其權利,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及副主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主席主持各項會議並挑選秘書。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批准及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2)選舉及解任擔任本會機關的人員;

3)評估及批准資產負債表、報告及本會的年度帳目;

4)批准本會的活動安排;

5)就本會之消滅作出決議;及

6)行使法律及會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一、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普通會議,應理事會或百分之十會員的要求舉行特別會議。

二、在下列情況,會員大會視為有效組成:

1)於指定的會議時間,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

2)召集時間三十分鐘過後,法定人數不足,將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的會員數目多寡,會員大會均視為有效組成;

三、由出席會員絕對多數投票通過作出決議,除法律規定另一種多數者除外。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一條——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由一位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得自由以相同任期連任。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推舉產生。

二、理事會的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

2. 行政管理本會之會務活動;

3. 安排組織本會的各項活動;

4. 接納會員;

5. 聘用及解聘工作人員,訂定有關職務、工資及其他工作報酬及工作條件;

6. 預約購買、購買、預約出售、出售、抵押、出質及以任何其他形式在本會的動產及不動產上設立負擔,以及決定建築工程、保持或更改任何房地產、樓宇或其他對本 會必須或適當的工程、不動產及動產的出租;

7. 借入貸款或其他銀行便利,以及開立及關閉銀行戶口及處理帳戶往來;

8. 接受給予本會的捐贈及遺贈;

9. 遞交本會的行政年度報告;

10. 行使法律及會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普通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理事長或超過半數理事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三、為理事會作出的決議視為有效,有關決議須在有超過半數理事出席的會議上獲多數票通過。倘若票數相等,主席具有決定性的投票。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的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相互推舉產生。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行使法律及會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普通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應監事長或兩名監事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的收入,尤其包括:

一、本會募集的資金;

二、遺產、遺贈或由個人或法人作出的無責任或負擔之贈送;

三、由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津貼;及

四、任何其他本會合法取得之財產。

第五章 本會的解散及清算

第十四條——

一、本會的解散及清算只可于會員大會上決議,並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批准。

二、本會解散時,本會的財產只可以贈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移轉予與本會宗旨相似的基督教社團。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一、本會在法庭內外由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共同代表,其中一名須為理事長。

二、本會對理事長及任何一名理事聯簽負責,但不影響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以其他方式議決。

第十六條——在本會會章未有列舉之規定將受《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過渡規定

在理事會成員選出以前,設立一領導委員會,具與理事會同樣的權限及權力,由下列創會會員組成:

(一)譚日旭

(二)曾家石

(三)羅,永祥

私人公證員 高日昊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Hugo Ribeiro Co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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